最近几天,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职工待遇的通知》,对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按月伤残津贴的原临时工,调整工伤职工待遇。
通知称,伤残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9元对伤残5级,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以参照此标准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生活,大部分生活,部分生活三个档次调整为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执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8元
根据四川省《临时工因工伤残待遇暂行办法》,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享受月伤残津贴增加108元。
《通知》明确,本次调整不包括2021年12月31日前死亡,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工伤职工不得同时享受工伤调整和养老待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的调整总额进行比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
本次待遇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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